消防水池是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動消防水泵吸水的儲水設施。當出現市政給水管網或入戶引入管不能滿足室內、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;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條入戶引入管,且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大于20L/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;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小于建筑室內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等規(guī)定之一時,都應當應設置消防水池。
一般消防水池1、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,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(xù)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。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,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(xù)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與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。當室外給水管網供水充足且在火災情況下能保證連續(xù)補水時,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(xù)時間內補充的水量;2、補水量應經計算確定,且補水管的設計流速不宜大于2.5m/s;3、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;對于缺水地區(qū)或獨立的石油庫區(qū),不應超過96h;4、容量大于1000m3的消防水池,應分設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;5、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或取水井,且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.0m。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建筑物(水泵房除外)外墻的距離不宜小于15m;與甲、乙、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40m;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60m,如采取防止輻射熱的保護措施時,可減為40m。(高規(guī)新增條文。消防水池儲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車水泵取用。本條對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規(guī)定,說明如下:一、為便于消防車取水滅火,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。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應滿足吸水管的布置、安裝、檢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。
二、為使消防車水泵能吸上水,消防水池的水深應保證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過6m。
三、為便于撲救,也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災的威脅,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,一般不宜小于5m,最好也不大于40m。但考慮到在區(qū)域或集中高壓(或臨時高壓)給水系統(tǒng)的設計上這樣做有一定困難。因此,本條規(guī)定消防水池取水口與被保護建筑物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OOm。
當消防水池位于建筑物內時,取水口或取水井與建筑物的距離仍須按規(guī)范要求保證,而消防水池與取水口或取水井間用連通管連接,管徑應能保證消防流量,取水井有效容積不得小于最大一臺(組)水泵3min的出水量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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